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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需赔

浏览:1890    日期:2015/1/24 13:33:48    收藏此页

 

作者:李心 发布时间:2013-09-26 11:09:01

刘某锋无证驾驶机动车撞死同村散步的老人,经交警大队认定其应负全部责任。对于该类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事故纠纷案,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包某等四人110850元。

  20121121晚上820分左右,年近古稀的闽清六都坂西村老人刘某天,正在村里散步时被同村人刘某锋驾驶的小轿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肇事者刘某锋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刘某天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刘某锋及车主刘三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并声称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对于交强险范围内的其他赔偿项目,要求死者家属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柰之下,死者家属将肇事者刘某锋、车主刘三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0850元。

  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可以明确,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刘三,事故当天,刘三将车辆借给朋友被告刘某锋,而刘某锋并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因此,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司机刘某锋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其它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接到医疗机构的诊疗材料和交警部门的垫付通知,客观上不存在须垫付抢救费用的事实,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所有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为首要宗旨,具有公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车辆驾驶人被告刘某锋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上述相应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因司机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所以应免除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该辩解理由明显不当,且于法无据,法庭不予采信。据此,闽清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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