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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第二次诉二倍工资 法院:系恶意拒签劳动合同

浏览:2116    日期:2015/1/18 0:55:14    收藏此页

 
发布时间:2014/7/4 11:36:00来源:南方工报字体:  

  
  本报讯(记者詹船海 通讯员谭英万)东莞两名外来工由于先前曾诉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胜诉,在第二次诉另一用人单位的二倍工资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他们曾有前案为由,推断他们系恶意拒签劳动合同,并判他们败诉。


  公司曾公告签订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工人胜诉


  赵平(化名)、周义(化名)两位工人同为四川古蔺县人,2012111,共同入职东莞市鸿英塑胶原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英公司)任洗料部师傅,均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赵平、周义称,因拖欠工资、未缴社保、未签劳动合同等原因,他们与鸿英公司发生争执,于2013415同被公司辞退。


  被辞退后,赵平、周义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鸿英公司分别向他们支付20121212013415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50元,以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仲裁庭根据调查的实际工资额,裁决鸿英公司应分别支付二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900元。至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认定双方属协商解除,故只裁决鸿英公司支付二人经济补偿金。


  鸿英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鸿英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公告、领取劳动合同签收表,以及相关员工的证人证言等,意在证明,公司的确曾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二人不签。领取劳动合同签收表中没有周义、赵平的签名。另有两位员工齐某、桑某为公司作证。齐某称,公司有通知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考虑将工作承包下来,所以没有签。证人桑某称,公司多次口头和公告通知被告签订劳动合同。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审判决支持了赵平、周义二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


  以他案证明本案当事人恶意拒签劳动合同?终审判工人败诉


  鸿英公司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期间,鸿英公司又提交了一套新的重要证据:相关裁决书和终审判决书,拟证明周义、赵平在入职鸿英公司之前曾同时与东莞市海基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基公司)发生过劳动争议,当时二人的诉请也有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可见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是清楚的,为得到二倍工资差额,他们在鸿英公司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恶意拒绝签订。因此,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周、赵二人。


  周义、赵平认为上述裁决书与判决书与本案无关。东莞中院认为,上述裁决书、判决书确实证明周、赵二人在入职鸿英公司前有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跟本案有关,应予采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当事人配合才能够完成,因此,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周义(赵平)拒绝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周、赵二人在与海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有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记录,后又一同入职鸿英公司,与鸿英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这一事实与鸿英公司提供的公告、劳动合同签收表、证人证言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鸿英公司的主张更为可信。因此,确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周义、赵平。


  20146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鸿英公司无需向周义(赵平)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日前,赵平、周义不服终审判决,已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如果企业发现员工有恶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倾向,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断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面临着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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