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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6年成功追讨公积金

浏览:2086    日期:2015/1/18 0:49:09    收藏此页

日期:[2013年10月8]  版次:[FB08]  版名:[巡城]  稿源:[南方都市报]
法院:公积金中心监督相关违法行为无时效限制 南都讯 记者邵铭 在职时未提诉求,离职六年多后要老东家补缴公积金等。近日,该案在佛山中院终审宣判,相关公司被要求依法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7280元。

    去年以来此类案件在本地呈现井喷态势。此前南都就曾报道,富士康旗下佛山普立华公司有7000多名员工被少缴住房公积金。而上述案件的落槌,也更坚定了维权劳动者的决心。

    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未获支持

    顺德的夏女士自称是199910月进入当地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工作,并于200612月正式离职,其间单位未为其缴纳公积金。后来夏女士从新闻中获知,企业有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20121231日,夏女士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遂向安装公司发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要求其核实夏女士反映的情况,在30天异议限期内,安装公司未做出任何反应。公积金中心后向安装公司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其在收到决定书的七天内为夏女士补缴199910月至200612月期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7280元。安装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510日作出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安装公司仍不服,就又将公积金中心起诉至禅城法院。

    禅城法院、佛山中院维持原判

    安装公司认为,夏女士离职六年后才投诉,已超过了合理的期限,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年期限处理。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责令限期缴纳,且上述法规也未对公积金中心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有时效限制,同时对夏女士举报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亦无时效限制。禅城法院一审遂依法判处:维持前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安装公司不服,上诉到了佛山中院。近日,佛山中院下达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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