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 婚姻家庭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李主任 手机:18138240755 QQ:576477903

信息详情

丈夫“失踪”不归 妻子诉请离婚获准

浏览:1711    日期:2015/1/22 10:57:40    收藏此页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持的义务,丈夫不在家照顾妻儿,而是置妻儿于不顾,离家不归,夫妻感情名存实亡。24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屈某离婚。
   
经查,原告曹某与被告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430日在商丘市睢阳区民毛固堆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子女两人,随原告生活。今年原被告外出打工,后被告离开原告,不知去向。原告带两子女到娘家居住至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然较长,但由于被告外出不归,且不与家人联系,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乏了解。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现被告下落不明,两子女由原告抚养为宜,子女抚养费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总页数:1  第  1    页 

上一篇:重庆一职业女性因不愿生孩子被丈夫起诉离婚   下一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深圳市法之剑法律咨询事务所 © 2008-2010 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98675号-1
邮件:576477903@qq.com 电话:0755-27270053 传真:0755-27270053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寮丰路9号广场一号306(新桥司法大楼旁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