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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上路必先弄清车的来路

浏览:1624    日期:2017/11/9 14:43:40    收藏此页


黄义涛

    车辆转卖切记办理所有人变更登记,规避潜在风险,切莫非法倒卖、使用报废机动车,最后让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据报道,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连环购车未过户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被害人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其亲属的各项损失共29万多元,肇事车辆一手、二手转让人和受让人林某甲、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不顾车辆已过报废期限,还一再转让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辆转让人及受让人最终自食其果,这些人看似“精明”,但最后往往吃大亏的就是这些无视法律的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也就是说,在我国,机动车必须登记后才可以上道路行驶。登记之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如不按规定进行年检或没有通过年检的,则根据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一、年检的不合格车辆,应限期修复,逾期仍不合格的,车管所应收缴其行车牌证,不准再继续行驶;二、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准转籍;三、符合报废条件或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车辆,不予检验,并收回牌证,注销档案,予以报废。

    由上可知,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属于广义上的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同样,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责任的承担也应根据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区别对待:一、如果车辆年检因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问题而未检验合格,则转让人应对该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与受让人一起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二、如果是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情况,则既有可能是因遗忘、不知或嫌麻烦等原因没有及时年检,又有可能是明知机动车不可能达到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而有意逃避年检,此时,转让人应举证证明该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否则就应与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车辆所有人为图省事,随意将车辆交给车行或他人代为出售,而车辆转售后,车行或他人却并未代为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车主也并不知道买主究竟为何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巨大风险。对此,笔者提醒广大车主,车辆转卖切记办理所有人变更登记,规避潜在风险。同时,严禁使用报废机动车,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贪图便宜,非法倒卖、使用报废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事故,最后让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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