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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可执行 打破赖账之幻想

浏览:1660    日期:2015/5/12 13:35:04    收藏此页

 

史洪举

附条件可执行唯一住房新规的施行及强力执行,能够增加维权者信心,维护生效裁判文书尊严,增进公众对规则的信仰和对法律的敬畏。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在一定条件下,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此规定之所以引发热议并被不少人点赞,就在于其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是维权者的一项制度红利。

当维权者费心费力打赢了官司,却面临着无法执行的窘境,胜诉裁判文书成为废纸一张,其必然会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尤其是,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即该唯一房屋可以豁免执行。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下,一些房屋价格水涨船高,完全可在足额偿债的前提下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发达地区的房产动辄上百万、几百万,如果被执行人有诚意,完全可通过以大换小偿还债务。还有一些被执行人却当起了老赖,转移、隐藏名下现金、债券、股票等财产,仅留下难以变现的唯一住房,以维持基本生活为幌子,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挑战。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实中,真正的诚实守信者往往不屑于以各种名目推脱义务的履行,想当老赖者,则任何方法、任何手段都能运用到逃避责任上。司法实践也证明,唯一住房不会成为诚信者履行义务的绊脚石,却是老赖耍花招规避执行的挡箭牌。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新规,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幻想,有效破解执行难,增加维权者胜算。

    根据该《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要想顺利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即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同时,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执行唯一住房在打击老赖的同时仍然维持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权利,不至于其无家可归。

    构建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就应有良好的制度设计,以降低维权者成本,增加不诚信者负担。附条件可执行唯一住房新规的施行及强力执行,能最大限度压缩老赖生存空间,倒逼其自觉履行义务。进而增加维权者信心,维护生效裁判文书尊严,增进公众对规则的信仰和对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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