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了,能否“自动离婚”?最近有很多当事人都会问起这样的问题,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自动离婚”一说,如果想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使是这样,依然还有相当多的人误认为我们国家存在“自动离婚”,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婚姻法》第32条有误解。《婚姻法》第32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二)……;(三)……;(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
针对(四)的分居情形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分析一下:
李某(男)与陈某(女)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均居住在深圳市某区,由于两人在性格方面差异很大,经常为生活锁事发生争吵。李某还多次动手打了陈某。2004年7月的一天,双方又发生激烈的争吵,陈某一气之下就回了老家河南,并且以长期要照顾病重母亲为由,拒绝回到李某身边,期间只是偶尔回到深圳短住过一段时间,后又回老家居住。虽然双方身处两地,但是两人的矛盾和摩擦还是不断,甚至两人在通电话的时候还发生争吵。2006年10月,陈某决定结束这种无望的婚姻,并且其本人也不想在老家一直住下去,陈某也听别人说“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于是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状中,陈某称与李某的感情已经破裂,并且分居满两年,要求法院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李某系自由恋爱,虽两人在婚后因为家庭锁事多次发生争吵,但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陈某主张与李某已经分居满两年,但其是因为照顾病重母亲才与李某分开,而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故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婚姻法第32条的分居情形有两个重要的法律要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陈某虽然在时间上与李某的确分居满两年,但法院认为他们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开,对于这样的分居情形,陈某只是满足了第一个要点而没有满足第二个要点,故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所以陈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现实生活中,若一方想以该条为由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在证据收集上要注意技巧,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