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特区报
“来咨询的当事人中,不少人都遇到这样的烦恼事:夫妻双方发生争执后,往往出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被私下出售套现的情况,有关部门只要看到房产证等证件,就会允许过户,尽管一方提出异议,有关工作人员因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也不予理会,从而让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深圳市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律师们建议:完善立法,阻止财产转移,有效保护隐名共有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一:
感情出问题丈夫转移财产
深圳市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郭璇玲律师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十多年前,青梅竹马且同学多年的赵小姐(化名)和钱先生(化名)大学毕业后来深圳创业。赵小姐和钱先生原来在同一家外资公司工作,赵小姐工作出色,逐渐成了这家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丈夫钱先生后来向这家公司辞职,自立门户开了一家公司。
赵小姐十分支持丈夫的想法,但是公司起步阶段,丈夫遇到了很大的资金困难,于是赵小姐便将自己多年的积蓄大部分投入公司。丈夫的公司在妻子的扶持下,逐渐壮大起来。这时,两人觉得应买一套房子才更加踏实。于是,赵小姐又拿出一大笔积蓄,在华侨城买下一套豪宅,为了方便钱先生向客户证明自身经济实力,赵小姐在丈夫提议下将房产写在钱先生一人名下。
4年前,赵小姐发现钱先生经常忙着应酬,通宵不回家。时间一长,赵小姐逐渐对丈夫产生了怀疑。赵小姐跟踪调查丈夫后发现,原来老公在外面有了情人,而且这个情人和他们还是老乡。在她追问下,丈夫最终承认了自己确实在外面有了情人,而且当天写下保证书,称以后再不去找那个女人。
赵小姐还是放心不下,她私下约见了丈夫的情人。赵小姐讲述了自己对丈夫矢志不渝的爱情,对方被感动了,保证一定离开深圳,再不跟钱先生有丝毫纠缠。
那顿饭后,丈夫的情人果然回了老家,赵小姐对丈夫放心了。但是,一个月后,她再次发现,丈夫和那个女人又走到了一起,而且她得到的另外一个消息差点让她昏厥——丈夫用他们夫妻俩的储蓄为这个第三者也买了一套房子,而且房产登记在第三者名下。
这让赵小姐再也无法忍受,她不断地和丈夫争吵。最后丈夫干脆不回家了,天天和情人呆在一起,并正式向赵小姐提出离婚。但是赵小姐还是想挽回这段婚姻,为了自己,也为了5岁的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
最近,女儿生病,赵小姐一个人在家照顾女儿,这时有人敲开了她的家门。来者自称是中介,说业主钱先生已经委托他们帮忙卖房,目前他们已经找到买主,正过来看房子。开始,赵小姐还以为自己听错了,仔细确认后,发现丈夫已经准备卖掉他名下的这所房子。
赵小姐明白丈夫开始转移财产了,在离婚前,丈夫把她辛苦赚来的房子,她亲手扶持起来的公司都要转移走。她开始后悔自己当初糊涂,居然将所有财产都写在丈夫一人名下。她连忙到中介处,声称这套房属共同财产。但中介认为,房产证上没有赵小姐的名字,只要钱先生同意,就可实行转让并到房地产交易部门过户。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求配偶的意见。随后几日里,不断地有其他中介带着人前来敲门要求看房,赵小姐连忙找到郭璇玲律师咨询寻求对策。
郭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建议赵小姐立即采取向几家中介发出律师函等一系列措施进行阻止。但是,郭律师同时也告诉赵小姐: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赵小姐要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不被丈夫转移,最好的办法是起诉离婚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赵小姐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不想离婚,但又担心丈夫很快将房产等转移了。难道我非得要为保住财产主动提出离婚?”
案例二:
离婚过程中担心房产被卖
王小姐(化名)和李先生也正深陷离婚漩涡中。深圳市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芳是王小姐的代理律师,她和王小姐一起,向记者介绍了案情。
王小姐和李先生本来也是一对幸福夫妻,但是由于李先生长期在国外,而王小姐却在国内工作,两人感情渐渐破裂。于是,李先生从国外回来,向王小姐提出离婚。李先生一直以为房产登记在他名下,离婚后所有财产可以归他个人所有。
在办理离婚过程中,李先生得知房产是在他们婚后买的,因此不管当时在谁的名下,都应该分割。如果他们的女儿判给了王小姐抚养,女儿18岁之前李先生还得支付抚养费。此时,李先生提出对王小姐还有感情,要求不离婚。王小姐担心李先生在这个时候转移财产,于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冻结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不批准离婚。
被宣判不能离婚后,原来冻结的房子就马上解封,而王小姐要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必须等六个月以后。王小姐提出疑问,在她不得再次提起诉讼的半年内,房产解封,如果丈夫卖了房子或者做假账将房产抵押,那么半年后她再次起诉时,要讨回自己应得财产难度就大大增加。这半年内,她该如何守住自己的利益呢?
专家建议:
对财产转移环节加强监管
深圳市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专家们日前对类似的案例进行了讨论。他们建议:完善立法,阻止财产转移,有效保护隐名共有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最有效直接的办法就是对财产转移的环节加强监管,如房产交易中心应当审查想转让房产的业主是否已婚,所转让的房产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是,再核实未登记的另一方共有人(配偶)是否同意转让等。可以借鉴香港房产登记公示制度等一些做法:增加对房地产的信息资料的登记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以便让有意购买的第三人全面了解该房产的情况,维护交易安全。还使房地产权利登记人不得轻易转移,确保隐名共有人或债权人利益。
另外,律师们提醒: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双方应保持冷静,合理合法地处理各种纠纷。如共同房产没有名字登记的一方,当发现对方有恶意转让财产的倾向,应及时向律师求助采取法律措施,尽可能防范事态恶化导致财产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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